香港信託或公司服務簡介4
时间:2018/6/11
如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未能符合對客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該持牌人將不得為客戶進行交易或須暫停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將按適用情況向其新及現有客戶實施該等措施。
處長紀律處分的權力
如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違反客戶盡職審查或備存紀錄的規定,牌照條件,處長訂立的規例,或未能取得某人成為其最終擁有人/合夥人/董事的所須批准,或未能向處長具報資料的更改或停業的意向,處長可行使一項或多項紀律處分的權力:
-公開譴責有關持牌人
-命令持牌人糾正有關的違反
-命令有關持牌人繳付不多於港幣500,000元的罰款;如未能符合規定的情況持續,則每日額外繳付港幣10.000元的罰款·
發牌規定對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的影響
新客戶(2018年3月1日或以後成為客戶)
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須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對新客戶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措施。然而,若客戶業務的正常運作須不受干擾,且涉及洗錢與恐怖份子資金籌集的風險能被卓佳有效管理,《打擊洗錢條例》內備有條文容許卓佳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後才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現有客戶
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須就現有客戶某些觸發事件實施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例如:·
-客戶法人團體的實益擁有人或控制權有所變更
-聲言代表客戶行事的人有所變更
-重新啟動客戶的不活動法人團體
-客戶業務經營模式有重大轉變
-當進行一項重大交易時,而此交易是不尋常或與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所理解該客戶的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不相符
-經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以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險為本的客戶盡職審查政策及程序所評估- 彌敦商務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認為自客戶取得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及文件並不足夠
于香港成立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法团,如设有在香港境外经营相同业务的海外分行/附属企业,应设有集团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以确保此等海外分行/附属企业能在当地法律准许的范围内,遵从根据《打击洗钱条例》施加的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要求相类似的规定。
如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未能符合对客户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规定该持牌人将不得为客户进行交易或须暂停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将按适用情况向其新及现有客户实施该等措施。
处长纪律处分的权力
如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违反客户尽职审查或备存纪录的规定,牌照条件,处长订立的规例,或未能取得某人成为其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的所须批准,或未能向处长具报资料的更改或停业的意向,处长可行使一项或多项纪律处分的权力:
-公开谴责有关持牌人
-命令持牌人纠正有关的违反
-命令有关持牌人缴付不多于港币500,000元的罚款;如未能符合规定的情况持续,则每日额外缴付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发牌规定对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的影响
新客户(2018年3月1日或以后成为客户)
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须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新客户实施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然而,若客户业务的正常运作须不受干扰,且涉及洗钱与恐怖份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能被卓佳有效管理,《打击洗钱条例》内备有条文容许卓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后才核实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现有客户
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须就现有客户某些触发事件实施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例如:·
-客户法人团体的实益拥有人或控制权有所变更
-声言代表客户行事的人有所变更
-重新启动客户的不活动法人团体
-客户业务经营模式有重大转变
-当进行一项重大交易时,而此交易是不寻常或与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理解该客户的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不相符
-经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打击洗钱条例》险为本的客户尽职审查政策及程序所评估- 弥敦商务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客户取得的客户尽职审查资料及文件并不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