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或公司服務簡介2

时间:2018/6/11



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打擊洗錢條例》下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範圍

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包括以下·

1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

2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法人的董事具名秘書,合夥人或一個相類似的職位

3為法團或任何其他法人提供註冊辦事處,營業地址,通訊或行政地址擔任或安排另一人

4擔任明示信託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託人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某人(除上市法團外)的代名股東··*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

發牌條件

除非獲得明確豁免,任何人(包括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合夥或法團,不論是否在香港設立//成立)擬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必須申請牌照發牌與否將視乎申請人及其最終擁有人/合夥人/董事是否通過評定為適當人選及符合其他由處長施加的條件。


持牌人必須就某人成為其最終擁有人/合夥人/董事之前,取得處長的批准,並在有關持牌人之資料有所改變時向處長具報0豁免牌照

豁免發牌

以下所列獲豁免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規定:

1政府

2認可機構,如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3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持牌法團“(前提是該業務附屬於該法團的主要業務)

4會計專業人士

5法律專業人士

6屬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藉規例訂明的類別或描述的人。


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打击洗钱条例》下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范围

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包括以下·

1成立法团或其他法人·

2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法人的董事具名秘书,合伙人或一个相类似的职位

3为法团或任何其他法人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通讯或行政地址担任或安排另一人

4担任明示信托或相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某人(除上市法团外)的代名股东··*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发牌条件

除非获得明确豁免,任何人(包括以独资经营人身分经营业务的个人,合伙或法团,不论是否在香港设立//成立)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申请牌照发牌与否将视乎申请人及其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是否通过评定为适当人选及符合其他由处长施加的条件。


持牌人必须就某人成为其最终拥有人/合伙人/董事之前,取得处长的批准,并在有关持牌人之资料有所改变时向处长具报0豁免牌照

豁免发牌

以下所列获豁免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规定:

1政府

2认可机构,如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3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持牌法团“(前提是该业务附属于该法团的主要业务)

4会计专业人士

5法律专业人士

6属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借规例订明的类别或描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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